江西省交通稽查征费局  
                 文件
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

赣交稽征字[2004]15号


关于对"大吨小标"普通载货类汽车

换发机动车辆行驶证有关事项的通知

各交通稽查征费分局、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:
  根据国家七部委制定的《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》(交公路发[2004]219号)及我省九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》的文件精神,为落实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2004年第29号公告,做好“大吨小标”普通载货类汽车换发机动车辆行驶证及征费吨位的调整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》(2004年第29号)中关于"大吨小标"车型及范围的规定,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,清理出"大吨小标"车辆具体数量,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"大吨小标"车辆,要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的手续,通过发函等方式通知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更正,在受理车主的更正申请时,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》中的技术参数,更正载质量,免费换发行驶证,在登记证书上签注更正事项。
  二、各级交通稽征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,共同做好车辆征费吨位的调整工作。为方便车主,稽征部门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办事窗口,在恢复车辆标准吨位换发行驶证后,即予办理征费吨位调整手续。
  三、各级交通稽征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,把对"大吨小标"车辆恢复标准吨位、换发机动车辆行驶证、调整征费吨位的政策要求传达到各有车单位和广大车主,督促其主动申办相关的手续。
  特此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
                    江西省交通稽查征费局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O四年七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