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号 |
项 目 名 称 |
收费性质 |
收费
部门 |
收费标准 |
计量
单位 |
收费范围
或对象 |
收 费 依 据 |
备注 |
7 |
船舶港务费 |
事业 |
航务管理局 |
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,分别按实际载货计费每吨(拖、推轮按每千瓦)0.40元向船方征收。
下列船减半征收:1、短途(50公里以内)的运输船舶;2、载重10吨以下(含10吨)的船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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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省、经营者或所有人 |
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、价费字[1992]191号;江西省物价局赣价工字[1993]014号;江西省交通厅赣交综字[1993]00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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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船舶检验收费 |
事业 |
航务管理局 |
“K”选取范围为0.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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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省、经营者或所有人 |
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字[1998]800号;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行字[1998]47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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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船舶过闸收费 |
事业 |
航务管理局 |
南昌:重船按实际装载的吨位每吨1.00元计收,空船按核定吨位每吨0.5元计收,拖船按每十匹马力收费0.8元。
景德镇: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每次按核定吨位每吨1.6元计收;装运其它货物的船舶每次按核定吨位每吨0.80元计收;空船按核定吨位每吨0.40元计收;拖轮按每十匹马力收费0.6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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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省、经营者或所有人 |
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;
江西省物价局、江西省财政厅赣价工字[1987]140号;
南昌市物价局洪价工字[2000]18号;
景德镇市物价局景价工字[1992]27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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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水路运输管理费 |
事业 |
航运管理局 |
运费收入1.6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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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性运输船舶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237号),省财政厅(90)赣财工字第151号、省交通厅(90)赣交财统第78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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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货物港务费 |
事业 |
航运管理局 |
每吨次(省内)0.6元,每吨次(长江沿线)0.8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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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人或收货人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237号),省物价局赣价工字(1993)第014号、省交通厅赣交综发(1993)第00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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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停泊费 |
事业 |
航运管理局 |
运费收入2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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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性运输船舶 |
同 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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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艘每月60元 |
固定停泊在港区的船舶 |
每艘每月200元 |
固定停泊的经营性船舶 |
13 |
滩地、场地、固定岸线(坡)使用费 |
事业 |
航运管理局 |
五日内使用每平方米每次0.20元;
六日至十日使用每平方米每次0.40元;
十日以上使用每平方米每次0.80元;
滩地、场地使用每月每平方米0.80元;
岸线(坡)使用费每月每米2.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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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部门和物质单位 |
省人民政府赣府发[1988]67号文印发《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,省物价局赣价工字[1993]第014号、省交通厅赣交综发[1993]第001号,关于颁发《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》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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